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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28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國有財產非屬公用不動產之撥用,不論有償、無償,均依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且同法第 39 條撤銷撥用之規定,並未排除有償撥用之
情形
全文內容: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撥用,不論有償、無償,均係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辦理。而同法第三十九條撤銷撥用之規定,並未排除有償撥用之
          情形,故無論有償或無償撥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如有該條所列情形之
          一者,除其情形符合同法第六章「處分」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外,應由  
          貴部 (財政部) 呈請行政院撤銷撥用後收回。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039、10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