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公司法第 228 條所
規定各項表冊時,依第 178 條規定意旨,應審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
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其表決權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
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規定各項表冊時,得
否加入表決?按諸前揭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意旨,應審視其對於該表決事
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如有之,即不得加入表
決,無之者,似可行使表決權。本件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