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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31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公司法第 228  條所
規定各項表冊時,依第 178  條規定意旨,應審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
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其表決權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
          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規定各項表冊時,得
          否加入表決?按諸前揭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意旨,應審視其對於該表決事
          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如有之,即不得加入表
          決,無之者,似可行使表決權。本件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