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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65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按行政處分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原則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六號、第二
六七二號解釋暨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五四○號判例參照) ,故行為時
之法規,雖於行為後有所變更,除非變更後之新法明文溯及既往,否則因
該行為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及行政機關所得採取之行政處分。仍應適用行為
時法 (舊法) 。復按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原屬特定營業,應於每
年十二月底前一次繳清下年度之許可年費換發許可證,未依規定繳納者,
視同無照營業,其舊許可證無效,分別為修正前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六項所明定。同規則第六十二條復規定:特定營
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分別依違警罰法處罰,其......情節重大
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或吊銷其特定營業許可證。本件台北市舞廳、
酒家、酒吧、咖啡茶室等業拒繳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係發生於前
揭規則有效施行期間,似仍應適用上開有關規定處理;雖事後該規則業經
修正,將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劃出特定營業之範圍,而另行訂定
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旅館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然該管理規則對
於未依規定繳納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之行為,並未明文規定可否溯
及適用,主管機關依行為時有效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項
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勒令歇業之處分,揆諸首揭說明,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按行政處分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原則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六號、第二
          六七二號解釋暨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五四○號判例參照) ,故行為時
          之法規,雖於行為後有所變更,除非變更後之新法明文溯及既往,否則因
          該行為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及行政機關所得採取之行政處分。仍應適用行為
          時法 (舊法) 。復按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原屬特定營業,應於每
          年十二月底前一次繳清下年度之許可年費換發許可證,未依規定繳納者,
          視同無照營業,其舊許可證無效,分別為修正前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六項所明定。同規則第六十二條復規定:特定營
          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分別依違警罰法處罰,其......情節重大
          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或吊銷其特定營業許可證。本件台北市舞廳、
          酒家、酒吧、咖啡茶室等業拒繳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係發生於前
          揭規則有效施行期間,似仍應適用上開有關規定處理;雖事後該規則業經
          修正,將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劃出特定營業之範圍,而另行訂定
          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旅館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然該管理規則對
          於未依規定繳納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之行為,並未明文規定可否溯
          及適用,主管機關依行為時有效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項
          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勒令歇業之處分,揆諸首揭說明,似無不可。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