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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12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一  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雙重性格;在股東彼此間之關係
    ,偏重於人合公司之色彩,在公司資本方面,偏重於資合公司之色彩
    ,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三原則 (即資本確定、維持、不變原則)
    ,在有限公司亦有其適用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
    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參照) 。基
    此,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六十四) 函參字第○三一六
    九號解釋意旨,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時,應向公
    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成後,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
    權,於有限公司亦有適用。
二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則上禁止公司將股份收回
    、收買或收為質物,僅於該項所列之例外情形,始予許可。惟通說認
    為應將解釋上認係適法取得之情形包括在內。故前揭有限公司股東拋
    棄其持有之股權,依前揭司法行政部函意旨,由公司取得該股權,解
    釋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適法取得自己股份之情形相同,似仍有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公司依本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規定
    之適用。此時該有限公司取得之股權,於公司持有之期間,係處於休
    止或停止之狀態。故法理上言,凡公司法上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事
    項,由拋棄股權股東以外之其餘全體股東行使同意權即可。
三  綜上所述  貴部 (經濟部) 結論,本部敬表同意。
全文內容:一  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雙重性格;在股東彼此間之關係
              ,偏重於人合公司之色彩,在公司資本方面,偏重於資合公司之色彩
              ,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三原則 (即資本確定、維持、不變原則)
              ,在有限公司亦有其適用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
              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參照) 。基
              此,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六十四) 函參字第○三一六
              九號解釋意旨,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時,應向公
              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成後,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
              權,於有限公司亦有適用。
          二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則上禁止公司將股份收回
              、收買或收為質物,僅於該項所列之例外情形,始予許可。惟通說認
              為應將解釋上認係適法取得之情形包括在內。故前揭有限公司股東拋
              棄其持有之股權,依前揭司法行政部函意旨,由公司取得該股權,解
              釋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適法取得自己股份之情形相同,似仍有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公司依本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規定
              之適用。此時該有限公司取得之股權,於公司持有之期間,係處於休
              止或停止之狀態。故法理上言,凡公司法上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事
              項,由拋棄股權股東以外之其餘全體股東行使同意權即可。
          三  綜上所述  貴部 (經濟部) 結論,本部敬表同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72-4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