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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71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
,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
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全文內容: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
          ,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
          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24-5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