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 ,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 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全文內容: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 ,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 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