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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08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一  按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清算中其法人之人格
    存續,除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之職務改由清算人擔任外,股東會仍
    為法人之意思機關,得行使原來之職權,惟其職權之行使,僅在清算
    目的範圍內始得為之。本件日據時期解散之株式會社,在清算中,雖
    得召開臨時株主總會 (即臨時股東會) ,惟其程序、出席人數決議等
    是否合法?依來函所附資料,不易研判,其決議之效力似有待確認。
二  日據時期株式會社解散後,依當時日本商法第四三○條、第一二四條
    規定,應經清算,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與
    剩餘財產之分派。又依同法第二五條規定,剩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持有
    股份數,分派與各股東。本件臨時股東會決將會社所有土地無償讓與
    第三人 (社長之繼承人) 而非分派與各股東,此種決議是否屬股東清
    算目的範圍內之職權,似有待商榷。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清算中其法人之人格
              存續,除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之職務改由清算人擔任外,股東會仍
              為法人之意思機關,得行使原來之職權,惟其職權之行使,僅在清算
              目的範圍內始得為之。本件日據時期解散之株式會社,在清算中,雖
              得召開臨時株主總會 (即臨時股東會) ,惟其程序、出席人數決議等
              是否合法?依來函所附資料,不易研判,其決議之效力似有待確認。
          二  日據時期株式會社解散後,依當時日本商法第四三○條、第一二四條
              規定,應經清算,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與
              剩餘財產之分派。又依同法第二五條規定,剩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持有
              股份數,分派與各股東。本件臨時股東會決將會社所有土地無償讓與
              第三人 (社長之繼承人) 而非分派與各股東,此種決議是否屬股東清
              算目的範圍內之職權,似有待商榷。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40-4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