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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05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查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經理人消極資格之限制,旨在保護社會公益,該條
第五款規定:「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其所稱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之了結,一般係指債務了結信用回復而言,與
訴訟程序之進行情形並無必然關連,宜依具體事件內容,個別審酌;惟該
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如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債務了結之起算日期
,宜就法院確定判決內容個別審認之,如需執行始能了結者,宜自執行完
畢時起算。
全文內容:查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經理人消極資格之限制,旨在保護社會公益,該條
          第五款規定:「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其所稱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之了結,一般係指債務了結信用回復而言,與
          訴訟程序之進行情形並無必然關連,宜依具體事件內容,個別審酌;惟該
          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如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債務了結之起算日期
          ,宜就法院確定判決內容個別審認之,如需執行始能了結者,宜自執行完
          畢時起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46-4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