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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5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
第六百五十七條適用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運送人對於旅客之行李
負保管、返還責任者,以該行李交託運送人為要件。其未交託者,依民法
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運送人僅就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該行李喪失或
毀損,負其責任。本件計程車乘客如未將其皮包交託計程車司機,下車後
遺忘於車上為司機拾獲,該司機似仍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請求拾
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全文內容: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
          第六百五十七條適用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運送人對於旅客之行李
          負保管、返還責任者,以該行李交託運送人為要件。其未交託者,依民法
          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運送人僅就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該行李喪失或
          毀損,負其責任。本件計程車乘客如未將其皮包交託計程車司機,下車後
          遺忘於車上為司機拾獲,該司機似仍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請求拾
          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1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