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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49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一  對專利權為舉發,係行政救濟方式之一,此觀諸專利法第六十二條「
    前條舉發案之處理,準用本法關於再審查各條之規定」自明,而與專
    利權受侵害時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或提起訴訟係司法程序,二者性質
    迥異,法律上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故專利權期滿後可否對其舉發,
    似與能否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無涉。
二  按對專利權為舉發,其目的係為撤銷該專利權,而依專利法第五十九
    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自專利權期滿之次日當然消滅。本案專利權既
    已因期滿而消滅,何能對不存在之標的再為審查,或為撤銷之處分?
    再者,由專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審定公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申請
    日追溯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舉發等立法意旨觀之,專利法對合法專利
    權之保障已屬週密,如許其在專利權期滿後仍可舉發,似乏行政救濟
    之實益,亦有背法律之安定性。
全文內容:一  對專利權為舉發,係行政救濟方式之一,此觀諸專利法第六十二條「
              前條舉發案之處理,準用本法關於再審查各條之規定」自明,而與專
              利權受侵害時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或提起訴訟係司法程序,二者性質
              迥異,法律上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故專利權期滿後可否對其舉發,
              似與能否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無涉。
          二  按對專利權為舉發,其目的係為撤銷該專利權,而依專利法第五十九
              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自專利權期滿之次日當然消滅。本案專利權既
              已因期滿而消滅,何能對不存在之標的再為審查,或為撤銷之處分?
              再者,由專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審定公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申請
              日追溯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舉發等立法意旨觀之,專利法對合法專利
              權之保障已屬週密,如許其在專利權期滿後仍可舉發,似乏行政救濟
              之實益,亦有背法律之安定性。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