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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44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夫妻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由夫
任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有明文。來函所附離婚書一  既明定雙方
婚生子女陳○花等三人之監護權歸由方 (指陳○福) 。則四約定「乙方若
有與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歸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願意放棄追訴權」,可
否解釋為田○妹有監護權,語意不明,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
全文內容: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夫妻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由夫
          任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有明文。來函所附離婚書一  既明定雙方
          婚生子女陳○花等三人之監護權歸由方 (指陳○福) 。則四約定「乙方若
          有與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歸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願意放棄追訴權」,可
          否解釋為田○妹有監護權,語意不明,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35-2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