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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44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三人
對之有物上之他項權利,似非可解為該他項權利即當然消滅。 (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院解字第三
八五五號解釋參照) 故本案造船廠似仍可依法主張其留置權。
全文內容: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三人
          對之有物上之他項權利,似非可解為該他項權利即當然消滅。 (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院解字第三
          八五五號解釋參照) 故本案造船廠似仍可依法主張其留置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1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