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辦理農地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或抵費地標售或出售,因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致無法達成擴大農場耕作面積且作業過程中易滋流弊乙事,似宜循修改法
律之途徑解決。現行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優先購買
權人已有明文規定,似不宜解釋為以曾參與競標者為限。
全文內容:辦理農地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或抵費地標售或出售,因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致無法達成擴大農場耕作面積且作業過程中易滋流弊乙事,似宜循修改法
律之途徑解決。現行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優先購買
權人已有明文規定,似不宜解釋為以曾參與競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