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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34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查狹義之「行政罰」又稱「秩序罰」,其性質上與為達成實現義務人履行
其義務目的而得反復科處之「執行罰」有別。申言之,行政罰係以對過去
違反義務行為懲罰為目的,對於義務之違反者,僅得予以一次之處罰,除
再犯外,不得予處罰,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參見管歐著中國行政
法總論第四八四頁,如附件) 。本案公司、行號或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
規定入會或繳納會費,經依同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鍰者,
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罰,如拒不繳納,而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竣事後,其違反義務之事件,即告一結束,故除再犯外,適用一事不
再理原則,即不得再予處罰。參考前開說明,本部原則上贊同內政部法規
委員會會議決議「......揆諸一事不兩罰原則,自不得再處以罰鍰」意見
,認為就同一行為不得再依同條文處罰鍰。惟有關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
規定繳納會費部分,如該項繳納會費義務不以一次為限,會員負有按期 (
或年度) 繳納義務者,設該會員有拒不繳納當期 (年度) 會費行為,經依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處罰鍰並執行竣事後,仍不繳納次期 (或年度) 會
費時,即屬再行違反商業團體法之行為,自仍得適用同條文處罰鍰。此係
再犯,與行政罰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相違。
全文內容:查狹義之「行政罰」又稱「秩序罰」,其性質上與為達成實現義務人履行
          其義務目的而得反復科處之「執行罰」有別。申言之,行政罰係以對過去
          違反義務行為懲罰為目的,對於義務之違反者,僅得予以一次之處罰,除
          再犯外,不得予處罰,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參見管歐著中國行政
          法總論第四八四頁,如附件) 。本案公司、行號或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
          規定入會或繳納會費,經依同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鍰者,
          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罰,如拒不繳納,而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竣事後,其違反義務之事件,即告一結束,故除再犯外,適用一事不
          再理原則,即不得再予處罰。參考前開說明,本部原則上贊同內政部法規
          委員會會議決議「......揆諸一事不兩罰原則,自不得再處以罰鍰」意見
          ,認為就同一行為不得再依同條文處罰鍰。惟有關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
          規定繳納會費部分,如該項繳納會費義務不以一次為限,會員負有按期 (
          或年度) 繳納義務者,設該會員有拒不繳納當期 (年度) 會費行為,經依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處罰鍰並執行竣事後,仍不繳納次期 (或年度) 會
          費時,即屬再行違反商業團體法之行為,自仍得適用同條文處罰鍰。此係
          再犯,與行政罰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相違。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