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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33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一  戶籍謄本上有「絕戶再興」等字樣之記載者,無非表示繼承舊家之家
    名而已,除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憑此項記載遽認其
    已繼承前戶主之權利義務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台六二
    函民字第○七九○六號函參照) 。本件黃○池究竟以何種關係繼承黃
    ○郭鵠遺產,乃事實認定問題,本部無從揣測。
二  指定或選定繼承人,似應依日據當時實施之「戶口規則」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戶口官廳申請為指定或選定繼
    承之登記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四三一及四三九頁參照) 。倘未記
    載於戶籍資料,土地登記機關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宜,非屬本部
    主管事項。
三  日據時期選定繼承人,其與生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是否仍有親
    屬關係?本部尚無文獻資料可資提供。又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
    親屬事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四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權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
    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
    繼承回復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向之
    訴請回復,始有該條第二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
    二一○八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八號判例參照) 。本件黃○池
    之遺產,係因台北市國稅局認定其無繼承人而應由  貴局 (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 收歸國有登記,尚與上述「表見繼承人」之情形有別,黃
    ○福君得否援用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規定,即不無審究之餘地。
全文內容:一  戶籍謄本上有「絕戶再興」等字樣之記載者,無非表示繼承舊家之家
              名而已,除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憑此項記載遽認其
              已繼承前戶主之權利義務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台六二
              函民字第○七九○六號函參照) 。本件黃○池究竟以何種關係繼承黃
              ○郭鵠遺產,乃事實認定問題,本部無從揣測。
          二  指定或選定繼承人,似應依日據當時實施之「戶口規則」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戶口官廳申請為指定或選定繼
              承之登記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四三一及四三九頁參照) 。倘未記
              載於戶籍資料,土地登記機關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宜,非屬本部
              主管事項。
          三  日據時期選定繼承人,其與生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是否仍有親
              屬關係?本部尚無文獻資料可資提供。又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
              親屬事項,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四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權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
              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
              繼承回復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向之
              訴請回復,始有該條第二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
              二一○八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八號判例參照) 。本件黃○池
              之遺產,係因台北市國稅局認定其無繼承人而應由  貴局 (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 收歸國有登記,尚與上述「表見繼承人」之情形有別,黃
              ○福君得否援用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規定,即不無審究之餘地。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23-3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