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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33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查「法律行為」一詞之定義,民法上未予明文規定,惟學理上一般認為係
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而
言。公司法為保障交易安全目的,而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
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就該條文文義觀之,
其所稱「經營業務」係為例示規定,至於所稱「其他法律行為」,則為概
括規定,包括經營業務以外,符合前開定義之其他法律行為而言。次查,
關於「刊登營業廣告」之性質,固如貴部 (經濟部) 所稱係屬要約之引誘
,而非法律行為;惟該項廣告之刊登,如係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與
報社訂定委刊之契約者,即有發生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律
行為」之可能。
全文內容:查「法律行為」一詞之定義,民法上未予明文規定,惟學理上一般認為係
          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而
          言。公司法為保障交易安全目的,而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
          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就該條文文義觀之,
          其所稱「經營業務」係為例示規定,至於所稱「其他法律行為」,則為概
          括規定,包括經營業務以外,符合前開定義之其他法律行為而言。次查,
          關於「刊登營業廣告」之性質,固如貴部 (經濟部) 所稱係屬要約之引誘
          ,而非法律行為;惟該項廣告之刊登,如係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與
          報社訂定委刊之契約者,即有發生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律
          行為」之可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