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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0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夫妻兩願離婚時關於子女監護之約定,僅為兩願離婚之從契約 (請參見史
尚寬先生著親屬法論第四五七頁) ,與兩願離婚契約有別。夫妻協議離婚
後,重新約定變更子女監護權之協議書,似無民法第一千零于十條規定應
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適用。
全文內容:夫妻兩願離婚時關於子女監護之約定,僅為兩願離婚之從契約 (請參見史
          尚寬先生著親屬法論第四五七頁) ,與兩願離婚契約有別。夫妻協議離婚
          後,重新約定變更子女監護權之協議書,似無民法第一千零于十條規定應
          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