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願離婚時關於子女監護之約定,僅為兩願離婚之從契約 (請參見史 尚寬先生著親屬法論第四五七頁) ,與兩願離婚契約有別。夫妻協議離婚 後,重新約定變更子女監護權之協議書,似無民法第一千零于十條規定應 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適用。
全文內容:夫妻兩願離婚時關於子女監護之約定,僅為兩願離婚之從契約 (請參見史 尚寬先生著親屬法論第四五七頁) ,與兩願離婚契約有別。夫妻協議離婚 後,重新約定變更子女監護權之協議書,似無民法第一千零于十條規定應 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