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八號判例「營利事業除依法免辦營業登記
外,其不申報營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
計徵營業稅,不問其有無營業執照,店號名稱及營業場所。」此係就課稅
公平原則而考慮,非法營業者並不因稅捐單位准予設籍課稅而變成合法營
業者。是以公司組織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除依前述判例,准予或
強制設籍課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全文內容:依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八號判例「營利事業除依法免辦營業登記
外,其不申報營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
計徵營業稅,不問其有無營業執照,店號名稱及營業場所。」此係就課稅
公平原則而考慮,非法營業者並不因稅捐單位准予設籍課稅而變成合法營
業者。是以公司組織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除依前述判例,准予或
強制設籍課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九條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