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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4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依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八號判例「營利事業除依法免辦營業登記
外,其不申報營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
計徵營業稅,不問其有無營業執照,店號名稱及營業場所。」此係就課稅
公平原則而考慮,非法營業者並不因稅捐單位准予設籍課稅而變成合法營
業者。是以公司組織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除依前述判例,准予或
強制設籍課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全文內容:依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八號判例「營利事業除依法免辦營業登記
          外,其不申報營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
          計徵營業稅,不問其有無營業執照,店號名稱及營業場所。」此係就課稅
          公平原則而考慮,非法營業者並不因稅捐單位准予設籍課稅而變成合法營
          業者。是以公司組織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除依前述判例,准予或
          強制設籍課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09-11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