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兩願離婚,若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即
生效力。離婚登記僅為證明方法之一種,非兩願離婚之要件。當事人於申
辦離婚登記時,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應提出
離婚證書,戶政機關對證書之真偽僅負形式上之審查義務,而不須為實質
上之審查。故本件來函所附協議離婚書既已符合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
件,戶政機關似不得拒不辦理登記,惟主張無離婚真音之當事人李○庭,
可另循訴訟途徑謀求解決。
全文內容:兩願離婚,若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即
生效力。離婚登記僅為證明方法之一種,非兩願離婚之要件。當事人於申
辦離婚登記時,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應提出
離婚證書,戶政機關對證書之真偽僅負形式上之審查義務,而不須為實質
上之審查。故本件來函所附協議離婚書既已符合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
件,戶政機關似不得拒不辦理登記,惟主張無離婚真音之當事人李○庭,
可另循訴訟途徑謀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