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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42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兩願離婚,若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即
生效力。離婚登記僅為證明方法之一種,非兩願離婚之要件。當事人於申
辦離婚登記時,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應提出
離婚證書,戶政機關對證書之真偽僅負形式上之審查義務,而不須為實質
上之審查。故本件來函所附協議離婚書既已符合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
件,戶政機關似不得拒不辦理登記,惟主張無離婚真音之當事人李○庭,
可另循訴訟途徑謀求解決。
全文內容:兩願離婚,若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即
          生效力。離婚登記僅為證明方法之一種,非兩願離婚之要件。當事人於申
          辦離婚登記時,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應提出
          離婚證書,戶政機關對證書之真偽僅負形式上之審查義務,而不須為實質
          上之審查。故本件來函所附協議離婚書既已符合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
          件,戶政機關似不得拒不辦理登記,惟主張無離婚真音之當事人李○庭,
          可另循訴訟途徑謀求解決。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