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一四一六四號發布
之「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進口廠
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國際貿易局得視情
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
處分。析言之,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
實者, 貴部國際貿易局可視情節輕重,依行政裁量權,就前開條文列舉
之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等處分,擇
一行使。 貴部來函見解,擬以:「凡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有仿冒事實
者,予以暫停出口,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撤銷其出口或進口或進出口資格
之登記。」是否與同一行為不得為二重處罰之原則有違,似尚須商榷。
全文內容: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一四一六四號發布
之「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進口廠
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國際貿易局得視情
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
處分。析言之,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
實者, 貴部國際貿易局可視情節輕重,依行政裁量權,就前開條文列舉
之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等處分,擇
一行使。 貴部來函見解,擬以:「凡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有仿冒事實
者,予以暫停出口,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撤銷其出口或進口或進出口資格
之登記。」是否與同一行為不得為二重處罰之原則有違,似尚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