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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37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一四一六四號發布
之「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進口廠
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國際貿易局得視情
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
處分。析言之,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
實者,  貴部國際貿易局可視情節輕重,依行政裁量權,就前開條文列舉
之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等處分,擇
一行使。  貴部來函見解,擬以:「凡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有仿冒事實
者,予以暫停出口,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撤銷其出口或進口或進出口資格
之登記。」是否與同一行為不得為二重處罰之原則有違,似尚須商榷。
全文內容: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一四一六四號發布
          之「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進口廠
          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國際貿易局得視情
          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
          處分。析言之,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
          實者,  貴部國際貿易局可視情節輕重,依行政裁量權,就前開條文列舉
          之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等處分,擇
          一行使。  貴部來函見解,擬以:「凡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有仿冒事實
          者,予以暫停出口,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撤銷其出口或進口或進出口資格
          之登記。」是否與同一行為不得為二重處罰之原則有違,似尚須商榷。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