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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8: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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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受刑人申訴事件,係指受刑人與法務部矯正署(以下
    簡稱本署)間,因有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而以書面向本署提起申訴。
三、本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應依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本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
四、申訴審議小組之設立:
(一)本署為處理申訴事件,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五條設申訴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署長指派之代表
      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審議小組之主席,由署長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三)會議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審議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受刑人以書面提出申訴,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填具申訴書,載明同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後,簽名或捺印。
六、本署綜合規劃組受理受刑人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職權調查本署有無管轄權,認無管轄權者,應即將該申訴事件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二)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法且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即通知申訴
      人於五日內補正。
(三)會辦本署相關業務組。
七、本署相關業務組收受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認為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三條
      第三項作成決定或執行,並通知審議小組。
(二)不依申訴人之請求作成決定或執行,應儘速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及說
      明書,提報審議小組。
(三)收受申訴事件後,應儘速辦理。受刑人所提出之申訴事件,應於十
      五日內或將處理情形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通知或提報審議小組。
八、為保障申訴人權益,本署綜合規劃組於前點第二款之情形,應於審議
    小組會議召開前,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九、本署相關業務組應派員出席審議小組會議陳述意見,並回應審議小組
    委員提問。
十、審議小組審議受刑人申訴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
      事項一律注意。
(二)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
      陳述意見。
(三)審議小組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行邀請委任代理人、學者、專家
      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四)審議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
(五)審議小組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作
      成決定,並準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作成決定書後,送達申訴人及委
      任代理人。
十一、受刑人申訴事件,應審慎處理,受刑人所提出之申訴事件,審議小
      組應自本署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
      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十二、審議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辦理。
十三、審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