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防治措施:
(一)防治宣導:
      1.矯正機關辦理各項處遇,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
        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矯正人員執行職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
        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
      3.對於矯正人員應施以性別平等教育、案例教育宣導等相關在職訓
        練課程,以增加性別平等意識及事件處理能力。
      4.利用適當機會或場合,對收容人實施法治及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並告知收容人如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
        應即向矯正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輔導措施:
      1.場舍主管應不定期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深入瞭解收容人各項
        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2.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瞭解
        收容人收容期間是否曾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之收容人
        ,應由輔導人員列冊加強輔導及教誨,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一
        次。
(三)友善環境:
      1.應廣設意見箱,置於隱密及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並應由秘書
        以上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每週開啟。
      2.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遇有緊急事故時,收容人能立即請
        求協助,值勤人員能快速處理。
      3.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監看,值勤人員應檢查
        監視設備,以防止監視鏡頭遭受調整、遮蔽或破壞。
(四)身體檢查:
      1.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
        個人關係,認有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者
        ,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以加強照護及管控。
      2.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
        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疑慮之收容人
        ,場舍主管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身體檢查及個別詢問,如發現有
        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五)舍房管理:
      1.審慎辦理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2.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
        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
      3.應加強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如遇
        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六)加強視察:
      1.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應加強訪談收容人
        。
      2.視察人員如發現機關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
        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
二、處理措施: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時,應依
    「矯正機關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作業流程圖
    」辦理(如附件)。
(一)通報或移送:
      1.矯正人員知悉收容人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
        凌事件,應立即通報機關督勤人員。
      2.矯正人員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或知悉少年發生疑似性騷擾、性
        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或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任何人遇有或知悉前目事件時,得向矯正機關或監督機關舉發之
        。
      4.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如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向矯正機關
        提出申訴,矯正機關應即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通知當
        事人。
      5.矯正機關辦理未滿十八歲少年之通報時,應併通知其父母、監護
        人或最近親屬;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另應主動向所轄少
        年法院(庭)報告。
      6.矯正機關知悉收容人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
        立即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如屬其他欺凌事件時,則依法務部矯正
        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辦理。
(二)事件調查:
      1.針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矯正機關應指派
        專人(組)進行調查、訪談,並製作筆錄。
      2.矯正機關應蒐集及保全事件之監視錄影資訊、驗傷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物證等,以為佐證。
      3.矯正機關如接獲任何人舉發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
        凌事件,應將調查結果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
        真、面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舉發人。
      4.法務部矯正署接獲通報後,權責人員應瞭解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
        過程,必要時,派員前往矯正機關督導查處。
      5.矯正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之證據。
(三)保護服務:矯正機關應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為最大考量,並視事件類
      型及個案實際需求,提供保護措施如下:
      1.告知當事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對舉發人有受侵害
        之虞者,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2.先行隔離事件當事人,避免被害人遭受脅迫或其他不利情事。
      3.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心理輔導等服務,必要時得轉介由醫師、
        心理師或社工人員實施。
      4.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以利證據保全。
      5.提供被害人相關醫療服務,預防疾病感染及減緩傷害程度,以維
        護其身心健康。
      6.提供其他保護及協助。
(四)辦理違規:收容人如有違反矯正法規之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懲
      處。
(五)司法調查:矯正機關調查完竣後,如涉及刑事責任,應檢具相關事
      證,移送所轄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
(六)維護隱私:矯正機關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
      時,應注意維護當事人之秘密及隱私,對於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依
      法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
(七)檢討改進及違失責任:
      1.針對事件發生原因及經過進行內部檢討,並研擬相關精進作為,
        以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2.矯正人員故意違反通報規定,致同一個案再度發生性侵害、性騷
        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之證據者,應按情節
        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
        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3.矯正機關對違反前目規定而有觸犯刑罰法律嫌疑之人員,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告發。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