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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1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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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點」及本要點辦理。
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三、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政風室瞭解並記載其陳情意旨,陳核後
    送分案處理。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
    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
    其另行以書面陳情。
五、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及民意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
    考科收受登錄並陳核後送分案處理。
六、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核後送分案處理。
七、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
    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及辦理期限以書
    面通知陳情人。
八、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陳情函為書面審核,資料已完備者,應逕行
    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或自行調查必
    要資料後,再行函復。
九、人民陳情事項非屬本署權責者,應陳報檢察長核准後,移請權責單位
    處理,並告知陳情人。
十、民眾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辦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皆須予以登記陳核後送分案處理,以利查考。分案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結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
        陳情者。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
      依據,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於將處理結果
      函復陳情人時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十四、本作業要點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