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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4: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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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國人飲食用藥之安全,建構優質民生健康消費環境,提升對食
    品藥物犯罪案件(下稱食藥案件)之處理效能,藉建立查緝食藥案件
    聯繫平台,整合各機關之專業及資源,透過有效、具體查緝食藥案件
    之積極作為,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特訂定本執行方案。
二、執行機關:
(一)檢察機關: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
(二)衛生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各地方政
      府衛生局。
(三)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
(四)其他相關機關。
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各地檢署應成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
      組(下稱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檢
      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為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執行祕書
      。
(二)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各地檢署對於食藥案件,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以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為聯繫協調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協調各
      機關偵辦。經發現有食藥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食藥犯罪查緝
      小組之執行祕書,由經指派之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採取適當之
      作為。
(三)建立聯繫平台:各地檢署應召集衛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相
      關機關建立聯繫平台,並就各執行機關提供高風險產品及業者資料
      ,或內部員工檢舉之具體犯罪事證,研商規劃查緝作為。
(四)與民間團體結合:各地檢署得召集關心食藥議題之民間團體,討論
      相關問題。
(五)建立聯繫名冊:各執行機關均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建立聯繫名冊
      提供業務聯繫之用。
(六)各司法警察機關應由專人偵辦食藥案件,於轄區發現有食藥案件時
      ,應迅速通報各地檢署食藥犯罪查緝小組。
(七)各地檢署與執行機關定期討論查緝食藥案件事宜,並請各執行機關
      提供食藥案件之相關情資。
(八)各相關機關應準備必要之機具、器材及人力,以備查緝行動所需。
四、偵查作為:
(一)先期準備作業:
      1.為有效查緝,宜提早監控及蒐證,依各地之特性縝密規劃查緝作
        為,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資料。
      2.為完整破獲不法食藥案件,檢察官得依實際掌握之證據與資料,
        規劃一定時間之蒐證及監控。
(二)證據保全:
      1.查獲之違法產品,依案情需要,視情況採集樣本,送請食藥署、
        地方政府衛生局或民間認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對於涉案之產品,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
        或由衛生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嚴密追查幕後主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深入追查有無其他
      共犯,並循線嚴密追查幕後是否有集團操控,以查明主嫌。
(四)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對於查獲之食藥
      案件,符合羈押要件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依法羈押。檢察官偵
      辦是類案件應速偵、速結,查扣犯罪所得,於起訴時視犯罪情節具
      體求刑。
五、由各執行查緝之地檢署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
    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就查緝成果適時發布新聞,妥為宣傳,以
    達遏阻效果。
六、執行成效:
(一)各地檢署應將執行成效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執行成效含下列項目:
      1.涉案人數、身分、羈押及交保之情形。
      2.實際危害之範圍。
      3.查扣車輛、機具等犯罪工具。
      4.扣押之財產。
      5.查扣之犯罪所得。
      6.其他特殊情事。
七、各機關查緝人員因執行任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原服務機關負擔。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督導,協調本方案之執行。
(二)執行查緝任務具有績效者,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各該機關予以敘
      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