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8 0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以下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
    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所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戒治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所網站下載),或以書面
    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所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
    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所檔案應用處所位於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二百七十號,開放
    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三
    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四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
    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所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本所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
      得僅供閱覽。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六)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所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所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
      本所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
      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所人員,經本
      所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
      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附件四)交申請人。
十三、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詳如本所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
      程圖(附件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