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收容人圖書借閱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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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管理與善加利用本所圖書,鼓勵收容人養成閱讀習慣,充實其
    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場舍內借閱圖書每次限借三本,借閱期限為二星期,可續借一
    次。領取所借書籍時,須同時交還前借之書籍。
三、借閱人填寫「場舍內借書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經場舍主管核准
    後,始得借閱。
四、各場舍圖書仍由各場舍分別保管,僅圖書目錄在各場舍之間傳閱流通
    。各場舍主管指派文書服務員一名,負責圖書之管理及維護。
五、收容人得依其他場舍提供之圖書目錄,進行跨場舍之圖書借閱。
六、各場舍之圖書目錄每二個月移轉一次,以方便其他場舍進行借閱。圖
    書目錄移轉順序為北舍移轉南舍;南舍移轉少所;少所移轉一工;一
    工移轉二工;二工移轉北舍,依序行之。
七、依第六點規定圖書目錄移轉順序,北舍之圖書目錄移轉至南舍後,南
    舍僅可就北舍所提供之圖書目錄向北舍借書。俟北舍之圖書目錄移轉
    至少所後,少所始得依北舍之圖書目錄向北舍借書。
八、跨場舍之圖書借閱,每人每次限借二本。各場舍指派專人,於每月一
    日及十五日進行跨場舍之借書與還書,遇例假日則順延。收容人平日
    可向文書服務員登記欲借之其他場舍書籍,惟須待每月一日或十五日
    方可領到。
九、跨場舍之圖書借閱,須填寫「跨場舍圖書借出及借入登記簿」(格式
    如附件二)。
十、違規考核收容人准予借書,但僅限於勵志類書籍。
十一、收容人出所當日須交回所借書籍。借閱書籍若有遺失、損壞、污損
      、註記文字或塗污時,借閱人需負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
十二、圖書除經長官專案核准不限冊數或用途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