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敦品中學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參、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九、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
    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
十、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
    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十一、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個
      資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十二、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十三、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十四、本院遇有個資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
      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