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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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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檢察機關為落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以下簡稱
    補助款)之補助目的,以期結合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等社會力量
    ,共同達成維護社會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刑事政策目標
    ,並提升補助款運用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及強化補助款之支用
    管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款支付對象:各檢察機關轄區內從事第三點第一款所列業務之公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舉辦跨轄區相關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
三、補助款之用途及限制:
(一)補助款之用途:
      1.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保
        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2.法治教育宣導。
      3.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4.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5.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
      6.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之業務。
(二)下列費用,不得以補助款補助:
      1.興建、購置或維修辦公房舍。
      2.購置、維修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
      3.房租。
      4.水電費、瓦斯費及通訊費用。
      5.人事薪資及加班費。但該人事薪資需求係因申請計畫而新增,且
        屬該申請計畫核心工作內容者,不在此限。
      6.其他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
      7.補助對象為地方自治團體者,屬政府依法令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
        經費之項目,均不予支付。
(三)前款第五目但書情形,所核定補助之人事薪資不得超過該計畫人事
      薪資之百分之六十;且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四)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所列講座鐘點費、出席費、住宿
      費不得超過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中簡任
      級人員可報支之數額,且不得報支雜費;講座搭乘飛機、高鐵、船
      舶者,僅得報支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之價額。
四、補助條件:從事、舉辦前點第一款所列之觀護及更生保護、法治教育
    宣導、犯罪防治、戒癮治療或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
    著並直接助益之相關業務或公益活動,且執行計畫目標具體及預期效
    益可達成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由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檢具第二款文件,於會計年
      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申請單位相關證明:內容包含計畫目的、主(協)辦單
        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
        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及統一
        編號、現任董監事或理監事名單、成立宗旨、工作項目及運作績
        效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3.前目之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款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三);申請計畫自籌
        款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項。
      4.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
        請經費補助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年度預算經費概
        況。但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
        告。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項目、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三)申請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
      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
      1.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2.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
(四)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各檢察機關指定
      之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檢察機關得決定不予補助。
(五)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檢察機關得經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
      會)決議後,撤銷補助並追繳其金額;經撤銷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
      方自治團體,檢察機關得自撤銷日起三年內拒絕其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審查會應依本要點第一點至第五點之規
      定,於申請當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
      之年度計畫審查,並視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如有賸餘款項,得於年
      度中再行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得由各檢察機關視案件性質及補助額度,與接
      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契約(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檢察機關核定補助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四個月前通知地方自治團體列入其地方預算。如補助款須於年度進
      行中方可估列或確定金額,而未能於前開期限內通知地方自治團體
      時,應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七、補助款之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會決定後,檢察機關應將審查結果及請款方式通知
      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二)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機關陳報支用明細、用途、範圍等執行情
      形,以為是否續予補助之審查依據。
(三)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並應受檢察機關之監督。
(四)補助款結報時,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應檢附收支清單
      ,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金額。各檢察機
      關應衡酌補助事項性質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結報作業:
      1.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結報;各檢察機關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之。
      2.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
        存各項支用單據,供各檢察機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3.經各檢察機關列明依前二目規定結報不符效益之原因者,受補助
        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各檢察機關規定應檢附之佐證資
        料結報。
(五)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經依前款第一目規定退還及
      依第二目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各檢察機關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之公益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六)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如尚有賸餘款
      ,應於計畫執行完竣日起一個月內及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前,依補
      助比例繳回檢察機關。
(七)未依前款規定繳回者,應自計畫執行完竣之次日起,至返還賸餘款
      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返還;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八)受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
      第四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各檢察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二)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
      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三)檢察機關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相關人員成立
      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下稱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
      核評估補助款依執行計畫書所定計畫使用。
(四)前款查核評估報告應提報審查會,以為續予補助之審查依據。
(五)第二款情形,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
      無法自行籌組查核評估小組時,得聘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
      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
(六)受查核評估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重
      大者,檢察機關得經審查會決議,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金額及利息,利息自補助款撥付之次日起至返還之日止,依臺灣銀
      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經廢止補助
      者,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1.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
      2.執行成效不佳、或所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或
        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3.未依執行計畫書所列之公益用途支用。
九、各檢察機關應於其全球資訊網站上,公開下列事項:
(一)審查會委員名單。
(二)審查會之會議紀錄。
(三)受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名稱。
(四)受補助計畫名稱、計畫要旨、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計畫之查核評估結果。
    前項情形,各檢察機關應每季更新其內容。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