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舍房作業受刑人核給作業成績分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雲林看守所、雲林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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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整體作業公平性與舍房作業受刑人權益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適用對象:
    受刑人因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之安全或教化之理由,
    經調查分類委員會議決議配轉業於禮二舍、誠一舍者(含 HIV  受刑
    人、負壓隔離病房受刑人、隔離調查受刑人、不適原場舍作業待轉業
    受刑人、寄禁受刑人、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影響而不適配業工場作
    業之特殊受刑人),得免參加作業。
三、前揭舍房作業受刑人,其作業成績分數,由舍房主管會同作業導師考
    核受刑人勤惰情形,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4~3.4 分。
四、舍房作業受刑人因管教或安全上之需要,得經監獄長官許可,提調查
    分類委員會議決議後再轉配工場作業。
五、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得令其參加工場輕便作業,
    但經本監衛生科證明不堪作業,由累進處遇審查會暨監務委員會決議
    後,於誠一舍療養者,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  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