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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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法務部所
    屬矯正機關「端正風紀,提昇績效」實施計畫–完備教化人員及教誨
    志工(以下簡稱志工)遴聘與考核機制。
二、為尊重及有效運用志工,建立公正考核制度,提升矯正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或習性。
(三)品性端正,無犯罪紀錄者。
(四)學識豐富,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五)非本監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六)能配合本監行政運作、行政中立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
    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工經典
    獄長核准延聘。
五、發給延聘志工聘書及識別證,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若有違反第十
    點各款規定或第十一點具體事實者,得解除聘任時並交回聘書及志工
    識別證。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科長、教化科
    科長、各教區教誨師,並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每年至少入監服務 12 小時,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
      時數紀錄供備查。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依據志工之身心健
      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
      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或本監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人隱私資料,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予以
      保密。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實施輔導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之程序進行。
(六)輔導過程中如認有遭收容人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或有其他安全
      顧慮,應立即停止輔導,並通知管教人員。
(七)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方得先予以停聘,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
      ,陳奉典獄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監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