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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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董(監)事任期

四、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
    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
    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任。
    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之次數,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內容與前二點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督促其於
    一定期間內依法定程序修正捐助章程。
七、財團法人之董(監)事,有無依捐助章程規定改聘(選、派),主管
    機關應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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