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 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 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任。 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之次數,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內容與前二點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督促其於 一定期間內依法定程序修正捐助章程。
七、財團法人之董(監)事,有無依捐助章程規定改聘(選、派),主管 機關應加強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