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保有本法第六條有關醫療與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如下: (一)矯正資料庫。 (二)刑案資訊整合系統資料庫。 (三)檢察書類檢索系統資料庫。
八、本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部已依適當方式公 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