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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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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以增進本
    署及政風機構人員相關專業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人員經本署遴選後,得參加肅貪業務專長訓練
    。
    訓練分下列班別實施:
(一)肅貪業務研究班:遴選曾任司法警察(官)職務或其他經署長核定
      之人員參加。
(二)肅貪業務專精班:遴選第一款以外之人員參加。
三、訓練課程分為廉政專業課程及偵查實務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之課目、時數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由本署依班別特性
    及專業需要另定訓練計畫執行之。
四、受訓人員經通知受訓,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報到者,視為放棄受訓資格
    。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訓練期間除公假外,請假逾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
(二)曠課累計達四小時。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長官、學員或訓練機關(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五)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六、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操行成績」兩項,總分為一百分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之八十,品德
    操行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
七、訓練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成績不及格或經本署依第五點予以
    退訓者,列入當年度其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