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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7: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郵包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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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免郵包之寄入過於浮濫,並斷絕違禁物品藉由寄入之郵包流
    入監內,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
    一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及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應註明名稱品項、數量及寄入家屬或
      親屬之姓名及關係等資料,經審查核可後發予識別證一枚,併同郵
      寄包裹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予收容人自行寄回。
(二)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且郵包外亦應貼上識
      別證,不符申請單上項目或本管制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
      回或交付保管,如收容人拒絕寄回且無法保管或收容人拒絕收受且
      物品無法退回,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郵包識別證經申請領取後,如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若已
      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其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須由家屬提出書
      面文字證明後,始可取消前案並重新申請。
(四)寄至本監之郵包若未貼有識別證者,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
(五)寄入書籍之規定:
      1.非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郵寄包裹申請單上詳註書名,並依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俟寄入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
        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得發予收容人。
      2.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收容人申請(報告)單上詳註書名、出版社
        名稱及訂閱期間等資料辦理申請,並經陳核後始得寄入,俟寄入
        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
        得發予收容人。
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
        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免
        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生活
        必需品概以合作社供售之平價百貨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經報
        告核准後准予寄入,其數量限制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
        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寄入之書籍,每次以三本為限,其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五、各場舍主管應嚴格審核申請資料,並詳細考核申請收容人之行狀。
六、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當收容人面前開拆檢查,若發現可疑物品,立即
    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