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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員工申請借用宿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高雄看守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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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使申請借用宿舍分配合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監(含合署辦公之高雄看守所)宿舍。
三、本監及高雄看守所編制內之員工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支援本監人員,其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隨同居住者,可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1.申請人於申請後辭職、撤職、免職、資遣、退休、留職停薪、調往
      其他機關服務或死亡。
    2.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含已償還貸款者),申請人
      之配偶有前段情事者亦同。
    3.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宿舍者。
    4.配住職務宿舍後有前列三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行政院頒訂之宿舍管
      理手冊之規定期間內騰空遷出。
五、申請人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特准,得優先分配,
    不受本要點積點之限制。
    1.無自有房屋現租賃房屋居住,因業務需要者。
    2.現居住外縣市,因業務需要者。
    3.科室主管職務調動,因業務需要者。
六、宿舍借用分配之積點標準如左:
    1.官職等:最高總點數 25 點,依據各員官職等之高低計點:(科室
      主管以 25 點,六、七、八職等以 20 點,五職等以 19 點,四職
      等以 18 點,三職等以 17 點,二職等以 16 點,一職等以 15 點
      ,雇用以下人員以 14 點)。
    2.年資:最高總點數 25 點,按任職年資累計點。(年資以服務公務
      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正式年資,自報到日起算計,臨時僱用年
      資不予計算。年資每滿一年給 1  點,滿六個月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點給 0.5)。
    3.眷口【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除外】:最高總點數 25 點,視其直系
      親屬人數之多寡計點。(配偶 6  點、父親 3  點、母親 3  點、
      子女每人 3  點)。
    4.考績:最高總點數 25 點,按其最近五年內考績等第計點。(甲等
      每次 5  點計算,乙等每次 3  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績未
      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者,
      可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七、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
    寡,簽請依序核借,積點相同,應先以職務排序配住,若仍相同,再
    以年資排序,若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八、申請借用宿舍需填據申請單,計點申請表,由總務科按照前條核算其
    積點總和點數,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分配之。另通知單、借用契約、
    應遵守事項等,悉依行政院頒訂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九、借住人獲得宿舍借用分配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依法令規定辦妥簽
    約手續,並辦理公證。
十、借用人如未按前條時限辦妥簽約,或簽約公證辦妥後十日內不遷入居
    住者,除有特別原因,經事先核准外,視同放棄。
十一、申請調整宿舍時,亦應依照本要點辦理之。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