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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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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培養訓期
    四週以上受訓人員良好品德操守,落實輔導考核工作,特訂定本基準
    。
二、受訓人員平時考核評分規定如下:
(一)觀念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能闡揚正確國家觀念,增進受訓人員國家認同,有具體事蹟。
     (2)對歷史文化具有正確體認,並能闡揚而影響受訓人員觀念有具
          體事實。
     (3)對國家政策確切體認,並能闡揚以正視聽。
     (4)闡揚矯正工作理念,導正受訓人員觀念,有具體成效。
     (5)維護整體榮譽,積極努力,有具體表現。
     (6)其他於觀念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有影響團體之不妥言行,情節尚屬輕微。
     (2)曲解法令或署規、混淆視聽,影響團體認知。
     (3)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論,情節輕微。
     (4)不尊重自治幹部職權或對自治幹部惡意批評。
     (5)未經許可,擅自以矯正署名義參加對外活動,有不良影響,情
          節輕微。
     (6)其他於觀念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
(二)操守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維護整體紀律,能規過勸善。
     (2)拾金(物)不昧,經評定認為應嘉勉。
     (3)能落實慎獨工夫,有具體事實。
     (4)對長官調查事項,公正直言,毫無隱蔽。
     (5)其他於操守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私自參加不當活動,不重視團體聲譽,情節輕微。
     (2)缺乏公德心或慎獨精神,情節輕微。
     (3)不愛惜公物、浪費公帑。
     (4)其他於操守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
(三)性情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排難解紛,謙忍寬恕,有助於維繫同學情感。
     (2)對同學之疾苦,能熱心照顧並救助。
     (3)輔導同學學習各種學、能,有良好表現。
     (4)積極主動擔任公差勤務,認真負責從不草率。
     (5)克服困難,注意協調配合,促進團隊利益或榮譽。
     (6)其他於性情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消極退縮、熱忱不足,怯於拓展人際關係。
     (2)以自我為中心,自以為是,衍生團隊困擾。
     (3)缺乏主動進取精神,有礙訓練學習之成效。
     (4)誇大不實,喜炫己長、論人短。
     (5)與人接觸,應對失據、態度傲慢。
     (6)遇事貪小便宜,或畏難推拖。
     (7)發現不良情事,故意隱瞞或未能及時反應。
     (8)自私自利,不注意協調配合,影響團體利益與榮譽。
     (9)對查詢事項不坦誠作答,敷衍應事。
    (10)優柔寡斷,臨事慌亂,致生不良影響。
    (11)其他於性情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
(四)才能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不畏艱難,勉力達成任務。
     (2)參加或主持各種典禮、集會、活動,熱心負責,有具體表現事
          蹟。
     (3)參加各種比賽、活動,主動積極、發揮所長,有良好表現。
     (4)擔任自治幹部思維靈敏、應變得宜,具領導統御能力。
     (5)對指派或推選擔任之工作,執行得力,表現良好。
     (6)主動發掘問題,或作適當建議,經採納。
     (7)有其他才能之優良事蹟表現,經審議認為應加分。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對各項工作及交付任務,敷衍了事或搪塞拖延。
     (2)擔任自治幹部偏袒徇私,剛愎自用,致生不良影響。
     (3)參加各類比賽、活動,準備不足,表現拙劣。
     (4)對指派或推選擔任之工作,執行不力,缺乏熱忱。
     (5)處理事務疏忽大意,致生不良影響。
     (6)有其他才能低劣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
(五)生活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勤儉樸實,自律合群,足為表率。
     (2)禮節週到,應對得體,足為表率。
     (3)整潔規律,儀態端莊,足為表率。
     (4)恪遵內務規範,內務檢查表現良好,足為表率。
     (5)確實做到五守要求-守密、守分、守紀、守法、守時,足為表
          率。
     (6)維護機關整潔、安全有具體事實。
     (7)自動自發、嚴謹自持,能起示範作用。
     (8)有其他生活上足為表率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加分。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1)舉止輕佻,態度有失莊重。
     (2)違反餐廳用餐規定。
     (3)服裝儀容不符合矯正署規定。
     (4)不合規定之物品,未經許可放置寢室。
     (5)寢室內務未依規定擺放。
     (6)每月內務檢查成績不良。
     (7)參加或主持各種典禮、集會、活動,違反規定、影響秩序。
     (8)上課、自習、集合遲到或擅自離開教室、集合地點,情節輕微
          。
     (9)上課打瞌睡、不專心、非課程用途使用行動裝置或看課程外書
          刊。
    (10)應對進退不注重禮貌。
    (11)自習或上課時間,高聲喧嘩妨礙秩序。
    (12)未經許可,擅入師長辦公室或翻閱他人物品。
    (13)使用公物後,未依規定放回原位。
    (14)不按規定起居作息。
    (15)不在規定地點吸菸。
    (16)未落實垃圾回收分類。
    (17)隨地吐痰、亂丟垃圾、菸蒂。
    (18)不按規定時間會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
    (19)打掃環境區域不力。
    (20)擔任值日,未依規定執行勤務。
    (21)未依規定關閉水電或拔除插頭。
    (22)經常講粗話。
    (23)逾時收假。
    (24)夜間未依規定關閉寢室大燈。
    (25)有其他生活素養上不妥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
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違反本基準規定者,得依逐
    次、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經處分仍未改善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懲處。
四、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者,得加重其處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