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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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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執行戒治費用收取業務之需要,特訂定本
    要點。
二、受戒治人,除自首、貧困無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戒治費用,計包
    括下列各項:
(一)伙食費及用費。
(二)授課鐘點費。
(三)教材編印及書籍費。
(四)尿液篩檢材料費。
(五)技訓材料費。
(六)藥品材料費。
(七)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戒治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矯正署依各戒治所當年度法定預
    算及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
三、受戒治人應繳納戒治費用之數額,由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完成戒治處分
    後,依法務部矯正署核定之計算標準及實際戒治日數核算之,並於辦
    理出所或移送其他處所時,一併檢具繳納通知單送交受戒治人或其扶
    養義務人簽收。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得以其他合法
    送達方式為之。
四、戒治費用,戒治所得就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預為扣繳,並於
    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五、戒治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戒治費用之繳納期限。繳納期限為受戒
    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至第四十五日止。
六、戒治費用之繳納,由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行繳納
    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戒治所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
    收據。
七、繳納之戒治費用,戒治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八、逾期不繳納戒治費用者,由戒治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九、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
    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
十、戒治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收據格式,由戒治所依附表一、二印製,並得
    視業務需要酌予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