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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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作業業務之
    相關人員有效拓展業務,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以增加收容人作業
    所得,並使其養成勤勞習慣及學習作業技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對於改進監所作業制度,提出具體革新方案,經審查後試行具有價
      值者。
(二)以企業化方式辦理自營作業,銷售成績良好或創新自營作業科目績
      效良好者。
三、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嘉獎二次或一次:
(一)辦理自營作業能與收容人技能訓練相結合,績效良好者。
(二)辦理承攬加工作業經向廠商爭取提高收容人基本報酬或作業項目之
      單價,著有績效者。
(三)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經本署評定為優良者。
四、各監所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獎勵標準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適用對象,除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外,包
      括機關之其他人員。
(二)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適用對象,
      除機關首長、主管作業科(課)長、作業導師、作業單位管理人員
      、教區科(課)員外,包括依事實認定與作業有關之其他人員。
(三)第三點第(三)款以作業導師、作業單位管理人員、教區科(課)
      員為適用對象,由各監所本於嚴謹、不流於浮濫之原則,就內部各
      作業單位評比擇優產生;機關首長、主管作業科(課)長及其他與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則按其辛勞程度,酌予敘獎。但不得超
      過第三點敘獎標準。
五、符合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勵標準之監所,
    應提出具體方案或執行績效,報由本署核定合於獎勵事實,方得辦理
    敘獎;第三點第(三)款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優良之監所,係由
    本署按月考評,於年終彙整總評產生。
六、第三點第(二)款所稱承攬加工作業,包含外役及監外僱工之勞務作
    業。
七、第三點第(三)款每月作業成績之彙整,各監所應依「作業成績考評
    表」(附表一)之格式據實填載,併同「作業情形簡報表」按月函報
    本署,其成績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
    準表」(附表二)計算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