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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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該矯
    正機關。
二、矯正機關自行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上級
    衛生單位。
貳、個案訪查
一、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合該矯正
    機關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矯正機關訪查個案。
二、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診視
    及處置。
三、衛生局人員應提供矯正機關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矯正機關人
    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共用針器等高危
    險行為,並應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個案經醫師認同有就醫之必
    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矯正機關將個案轉送衛生署指定醫院診治,其
    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該矯正機關負責。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矯正機關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矯正機關前,矯正機關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輔導,
    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由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局
    ,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肆、醫療費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感染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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