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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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各矯正機關業務之督導及風紀
    之維護,以增進工作績效,樹立獄政新形象,爰訂定本要點。
二、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視察區域之劃分,臺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
    之矯正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四、視察人員之視察區域,應定期輪調。
五、視察人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矯正機關一般業務之視察及督導。
(二)重要政策或署令執行之考核。
(三)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之協助處理。
(四)機關人事糾紛之調處。
(五)員工風紀之協助查察與處理。
(六)員工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七)重要問題之反應或建議。
(八)本署交辦事項。
六、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機關以口頭糾正或先
    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七、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如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副署長協商解
    決。
八、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進行下列作為:
(一)約見或接見員工,聽取意見或個別談話。
(二)接見或約談收容人,或訪問其他當事人、關係人。
(三)調閱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作為。
九、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機關首長應予必要之協助。有所查詢時,所
    屬各級人員不得拒絕。
十、視察人員因執行視察業務所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