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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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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暨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
貳、飲食與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
    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
    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
參、接見窗口物品檢查值勤人員辦理流程
一、接獲接見單後之處理
(一)以電話先行通知單位主管查對及告知收容人準備接見。
(二)將接見單交監聽人員辦理後續接見事宜。
二、送入食品及物品處理
(一)檢查送入者是否填寫寄物明細單乙式兩聯。
(二)秤量食物(含食品)重量是否超過 2  公斤(不含日用品重量),
      超過重量者,請家屬自行減重。
(三)依寄物單核對種類數(件)量是否相符(不符者當場告知並刪除或
      補填之)。
(四)迅速初步檢查是否符合規定送入之食物及物品(不合規定之食物及
      物品,應當場說明及退回)。
(五)收容人家屬親友除第一次接見者外,經接見登記審查符合接見但未
      接見者,准予辦理「未接見寄物」,視同接見一次,並通報單位主
      管查詢收容人是否同意收受食物(品)(以免影響收容人權利),
      在寄物單備考欄內蓋「未接見寄物」章戳以資區別,適時送收容人
      捺印簽收。
(六)在盛裝食(物)品之塑膠袋上用奇異筆寫收容人號碼,以利辨識避
      免誤送。
(七)利用工具對送入食(物)品逐一詳細檢查。發現下列物品應予清除
      棄之,如鋁箔紙、竹(牙)籤、筷子、配(佐)料、湯類、防(潮
      )腐劑、食品塑膠瓶(罐)等。
(八)將檢查後食(物)品交收容人,並將寄物明細單第一聯交收容人於
      捺印處捺印後收回存查,第二聯交由收容人保管。
肆、檢查注意事項
一、毛巾等布類檢查後,需再浸水檢查始能交予收容人。
二、送入飲食及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檢查人員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六)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
      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經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
      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
      寄入。
(七)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枴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
      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三、凡經檢查發現有違禁物品,可退回者退回送物人,如無法退回則予沒
    入,並應通知單位主管告知收容人,及依規定登記違禁物品簿備查。
四、將檢查後之書刊用奇異筆在書刊上方書寫收容人號碼以免誤送,並登
    記在書刊登記簿送教化科檢查。
五、職員寄物除依規定檢查外,應登記簿冊送收容人捺印備查。
六、送入核准之藥品應具備收容人切結書(含醫師處方)及家屬保證書,
    並登記藥品簿冊送衛生科處理。重症藥方應即聯繫衛生科及單位主管
    處理。(家屬保證書及處方箋影印各乙份一併送衛生科備查)。
七、收容人物品領回應先提具報告核准。家屬領回物品,除詳加核對證件
    及身分外,應在報告單空白處填寫身分證字號與簽名蓋章存查。
八、若有查獲重大違禁物品,除立即向長官報告外,應迅速連繫接見登記
    主管掌控人員,聯絡戒護科派員(攝影)照相存證與保持物證完整,
    並將違禁物品移送政風室由政風室調查及訪談以便移送偵辦。
九、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十、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
    食於檢查結果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
    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伍、接見家屬寄入之物品種類、數量或檢查方式遇有爭議(疑義)時,由
    戒護科專員或戒護科長親往說明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獄長。
陸、本注意事項經陳核並提監務會議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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