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評分表如附件二):
(一)居住狀況: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
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
成年子女無自有住(40 點),一戶自有住宅(30 點),二戶自
有住宅或本監方圓 25公 里內有自有住宅(10 點)。
(二)年資:(最高卅點)
1.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2.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三)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三點。
2.考績乙等給二點。
3.考績丙等給一點。
(四)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一點。
2.計功一次給三點。
3.計大功一次給九點。
4.申誡一次減一點。
5.記過一次減三點。
6.記大過一次減九點。
(五)眷口數計算方法: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
者,方可納入眷口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未在學者,不得納入
眷口計點。
(六)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
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
點多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