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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7 19: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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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分署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疏處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事件,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二、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 年 8  月 7  日行政執字第 0925500951 號
    函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分署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注意事項」第
    2 項規定,應組成「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
    。
三、疏處小組,由各組室主管組成之,並依輪值表擔任召集人(如附件 1
    ),統一指揮調度、處理並過濾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事件。
四、警衛、服務台志工人員,遇有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時,應以親切和藹
    之態度將陳情人引入會客室靜候處理,並即通知「疏處小組」;其人
    數眾多者,應請陳情人推薦代表,最多不得逾 3  人,其餘留適當地
    點休息,並通知政風人員協助處理。
五、陳情人在 3  人以下時,「疏處小組」應即初步瞭解陳情要旨,逕行
    通知相關承辦人員處理。陳情人人數眾多或為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或特
    殊情況時,應迅將上情報告召集人,以指定「疏處小組」之相關業務
    成員接見或處理。
六、陳情請願事項不屬「疏處小組」內主管之業務時召集人得通知主辦人
    員參與處理,遇召集人不在時,應由代理人即時詢明事件之性質,逕
    行通知各該業務主辦人員協助處理。
七、召集人對於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或遇特殊情況時,應即陳報分署長核示
    。
    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製作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
    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必要時,並錄音或錄影存證。
八、警衛、服務台及「疏處小組」人員,應注意觀察陳情人,有無攜帶危
    險物品或有無從中煽動鼓惑之不法分子,發現上情或有合理懷疑時,
    應即報告召集人作妥適處理(如蒐證)。
九、「疏處小組」人員遇有陳情人人數眾多或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時,應
    即通知政風人員,據以通報聯繫警察機關作必要之支援協助,以防範
    意外。並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 年 8  月 7  日行政執字第 09255
    00951 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分署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注意事
    項」注意辦理。
十、受理陳請願事件,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復,對於涉及具
    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或逾越法定權限。如有
    急速處理之必要時,應即妥適處理並陳分署長核示。
十一、陳情請願事項,如非屬本機關之職掌者,應婉轉將所當受理之機關
      告知陳情人。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守秘密
      或其他不便說明之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將不予說明或
      答復之理由詳予告知,以取得陳情人諒解。
十二、受理陳情請願事件後,應即將陳情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陳
      情時間、陳情要旨及處理情形設簿登記,由「疏處小組」召集人登
      載陳核(本分署受理陳情請願事件登記表及報告表如附表 2、3)
      ,並於核定後影送秘書室存查。
十三、疏處陳情請願事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並兼顧便民之原
      則辦理。
十四、對辦公時間外之陳情請願事件,警衛人員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於辦
      公時問內,再行前來或改以書面寄送。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時,應
      即報告召集人依指示妥適處理。
十五、本規範簽奉分署長核示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