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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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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常年教育及勤前教育講解脫逃等事故實例和處理其他戒護事件之
    模式,以提高專業知能與戒護能力。
二、加強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
    規定執行勤務。
三、管理人員執行各項戒護勤務,應確實依照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
    事項及相關規定認真服勤。
四、對收容人之考核應嚴密確實,發現有不良意圖,應即加強監控並妥為
    處理。
五、建立情報佈建,以掌握機先,防範未然。
六、加強各項安全檢查,戒護區不宜隨意放置廢木料、木梯、鋼筋、竹竿
    、繩索等便於脫逃之器物,如為工作需要,應嚴加管制管理。
七、加強各項安全設施如閉錄電視、高壓斷電警示系統之檢查與保養,務
    必能發揮監控、警示之效果。
八、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舍房、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亦應反應處理
    。
九、加強收容人之檢身及場舍安全檢查,嚴禁鋼鋸、刀片、石塊、繩索等
    危險物品流入及檢視門窗有無被破壞。
十、加強鑰匙管理,嚴禁交與人犯使用;夜間應集中保管,如有開啟舍門
    必時,應報告勤務中心派員支援處理。
十一、夜間舍房勤務應依規定巡房查點人數,發現夜半未眠、或行狀詭異
      者,應密切注意觀察。
十二、交接交代勤務時,應切實清點人數,平時對人犯之動向,亦應充分
      掌握。
十三、檢查站、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
十五、謹慎遴貫外役受刑人,並隨時考核其行狀,注意接見通信情形,發
      現有異狀或情緒不穩者,立即調口監內並妥為處理。
十六、外役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主管並應隨時
      查點人數,如為分組作業,宜責成組長協助看視。
十七、外役單位車輛之調派與門禁應嚴格管制,避免做為脫逃工具。
十八、對於獲准返家探視之受刑人,應適時教誨輔導,使其了解利害關係
      ,消弭脫逃意念。
十九、外役外醫之收容人嚴禁與不相干之外人接觸,接見寄送現金、物品
      應依規定辦理。
二十、外役外醫勤務應建立嚴密之查勤及回報制度,以確實掌握狀況和提
      高管理人員之警覺性。
二十一、戒護人犯外醫應對其病情、案由、行狀、家庭狀況,交際情形有
        所了解,對於黑道、背景複雜之收容人,應加派警力。
二十二、戒護收容人外醫,不得任其脫離視線,並應寸步不離,不論如廁
        、沐浴、醫療均應同仁在旁。
二十三、戒護人犯外醫應切實使用戒具,並得酌加鍊條固定於病床,交接
        班時並應檢視戒具有無被破壞。
二十四、親友接見談話內容應詳為記錄,密切注意有無遞送違禁或危險物
        品,並嚴禁接受饋贈、招待。
二十五、戒護人犯住院應切實依規定交接班,休班人員亦應在醫院備勤,
        不可擅離職守,值勤時嚴禁睡覺打盹;如發現人犯不在,應立即
        報告勤務中心,以免耽誤緝捕時機。
二十六、解送人犯必須施用戒具,原則為兩人一組,採老少或案情一輕一
        重配,出發前除仔細檢查車輛之安全性外,應查視戒具有無毀損
        可能,及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和其他足以攻擊戒護人員或破壞
        戒具之器物。
二十七、加強辦理各項應變演習,使各級管教人員均能熟練應變步驟和技
        巧,增強應變能力。
二十八、加強各監院所之戒護業務視察,切實查察有無落實各項勤務規定
        ,並列為日後機關考核之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