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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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工場勤務

三十八、工場管理員管區內,應瞭解收容人身分關係、社會背景,隨時考
        核其行狀,並予記錄。
三十九、工場管理員之坐位,非有長官之命令,不得擅自變更。
四十、工場管理員應查察左列事項:
  (一)作業之勤惰。
  (二)作業者與所任工作是否適合?
  (三)製品是否合乎規定?
  (四)材料器械有無缺損或浪費情形?
  (五)有無脫逃、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之虞?
  (六)有無強凌弱眾暴寡之情事?
  (七)工場環境是否保持整潔?
  (八)進場之材料有無夾帶違禁物品?
  (九)有無脅迫或委託廠商夾帶違禁物品或傳遞書信?
  (十)有無破壞電化設備或私接電源情事?
四十一、收容人如廁,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人數。
    (二)言語態度。
    (三)有無藏匿夾帶物品。
    (四)有無喧嘩嬉戲。
    (五)有無污損便所及不當行為。
四十二、作業課程已否完成?勤加檢查隨時登記。
四十三、檢查作業,發現成績不佳者應詢明原因,其有怠惰情事,立即糾
        正,其不聽者,應報告主管長官。
四十四、對於未熟習作業之收容人,應勤加督導。
四十五、停工時,應清點工作器具、並放置於一定處所,如有缺損應查究
        原因。
四十六、作業材料之交付不得超過指定之數量。
四十七、工場管理員對於具有毒性、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應特別注意管理
        。
四十八、工場收工時,應注意水電或火源是否關閉。
四十九、工場之啟閉,由工場管理員行之,鑰匙交勤務中心或主管長官掌
        管。
五十、工場倉庫啟用時,工場管理員應在場監視,使用後應隨即鎖閉。
五十一、長官巡視,應行禮致敬,並報告作業人數。
五十二、上列規定於舍房內作業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