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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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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暨所屬檢察機關應行通報之政
    風狀況事項如下:
 (一) 貪瀆案件:
      本機關人員發生涉及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特別刑法
      之貪瀆案件。
 (二) 重大輿情:
      1.本機關人員涉及刑事、民事案件或其他影響機關聲譽之事件,經
        媒體報導者。
      2.本機關業務、行政措施或硬體設備有所疏 (缺) 失,經媒體報導
        者。
 (三) 風紀案件: (以下均針對本機關人員) 
      1.涉足不當場所 (有女陪侍之酒店、舞廳等) 有具體事證者。
      2.與企業、商界人士經常餐敘、球敘或與黑道背景人士來往,可能
        利用身分、職務圖謀不法利益情事,損其身分或有影響機關形象
        之虞者。
      3.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宴,或與其成立買賣、租賃或委任等法律
        關係者。
      4.發生婚外情或不正常男女關係者。
      5.請託關說企圖影響業務正常運作或造成處理不公,經查證屬實者
        。
      6.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具體事項
        ,情節重大者。
 (四) 危安案件:
      可能危害機關人員之人身安全或毀損機關硬體設備之人為或天然災
      害事件,如危及司法人員安全、偵查庭安全或資通安全之事件、群
      眾陳情請願事件,及放置爆裂物、縱火、竊盜、破壞機關設備等危
      安事件。
 (五) 一般案件:
      1.因業務單位之疏失,致依裁定或判決應受不利益刑事處分之人免
        受或終止該處分,依相關法規應予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情
        節重大者。
      2.其他經研判有通報必要之機關狀況。
二、本署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時,應掌握時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報章媒體報導之事項,事涉本機關政風狀況時,各該機關政風室應
      迅即向相關科室查證,初步瞭解事實情形後,日報、晚報部分至遲
      應分別於當日上午 10 時 30 分及下午 4  時 30 分前,將初步瞭
      解內容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傳送本署政風室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第六科,傳送後並應以電話再行確認是否送達。其後該機關政風室
      應詳加瞭解事實情形,依前述方式續行通報。其他電子媒體及雜誌
      刊物報導事項,事涉本機關政風狀況者,該機關政風室應於知悉報
      導內容後儘速瞭解詳情,依前述方式通報。
 (二) 機關發生本注意事項第一項之各節情況時,應由機關政風室依前項
      規定儘速通報。
 (三) 接獲法務部政風司、本署政風室或其他機關政風室告知本機關之政
      風狀況,該機關政風室應即聯繫相關科室瞭解詳情,儘速通報。
 (四) 各機關政風狀況之通報因具時效性,請優先辦理。
三、為利於聯繫及通報,本署暨所屬檢察機關政風室主管人員應隨時 (含
    下班及假日時間) 攜帶行動電話,並保持開機。
四、本署所屬檢察機關政風室人員獲悉本署所屬其他機關之政風狀況時,
    應即通知該機關政風室或通報本署政風室後轉知,該機關接獲通知後
    應即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項各節規定瞭解詳情並即時通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