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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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所九十一年度第十一次所務會議所長指示及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
    十五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二五八五號函規定辦理。
二、藥品請購交貨,衛生科會同總務科承辦人員驗收清點後,交由衛生科
    入庫管理。
三、藥品使用依門診醫師處方箋調劑給藥,無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調劑。
四、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雜役保管、分送、發送。
五、不論公發、自購藥品,各場舍一律專人專櫃負責保管,藥品櫃應予上
    鎖,公發藥品應儘量以包藥機分裝密封,減少假手雜役之機會。
六、宣導收容人舍房不得持有處方藥品,嚴防收容人私藏囤積藥品,違者
    依規定懲處。
七、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核診箋及掌握病況,病癒後剩餘藥品應列冊登記
    後,繳回衛生科處理。
八、發放藥品應確實點收查核數量,監服時須檢視其是否確已服下,以免
    藏於舌下、腮邊,趁機囤積。
九、逢例假日或未開封作業,應於前一日收封時,將藥品集中保管,並按
    時監服,嚴禁雜役代為發送。
十、具特殊副作用藥品 (例如鎮靜劑、安眠藥–等作用) 之藥品,衛生科
    應於藥袋外面註明,以利加強管制。
十一、每月製作藥品庫存月報表,並會同會計室清查及盤點;政風室不定
      期清查及盤點。
十二、過期藥品經簽核後,會同相關人員予以銷毀。
十三、針劑使用之針頭、針筒、玻璃瓶等醫療廢棄物,應委外辦理銷毀。
十四、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相關規定如後:
   (一) 申請寄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物或罹慢性
        疾病需長期服藥者,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二) 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方准予由大門寄入,再
        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
   (三)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於保證書上簽名捺印,再交場舍主管保
        管,並應備冊登載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監服,嚴禁收容人私藏囤
        積,保證書由衛生科存查。
   (四) 未經申請及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範圍、藥物不明者,經衛生科
        檢查後交保管股保管,於收容人出所時領回。
十五、本要點經所長核准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