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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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視同作業之場所,其工作內容及屬性各異,為顧及整體戒護安全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作為遴調標準,以資規範。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視同作業單位,係指炊場、內清掃、內水電、合作
    社、員工伙食團等單位。
三、辦理遴調作業,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調之。
 (一) 刑期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一個月。
 (二)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六個月,且累進處遇晉
      至三級以上。
 (四) 刑期九年以上,十二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一年六個月,且累進
      處遇晉至二級以上。
 (五) 刑期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入所執行已逾三年,且累進處遇
      晉至一級。
 (六) 未曾受感訓處分者。或受保安處分本刑及另案刑期在六年以內,入
      所執行已逾三個月,具有專長為業務需要者,得酌予調用。
 (七) 所犯為初犯、再犯、累一犯且無脫逃記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八) 身心健康、無罹患皮膚病、傳染病,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九) 在所期間行狀良好,無違規紀錄且對其他收容人無不良影響者。
 (十) 所犯非內亂、外患、殺人、搶劫、強盜、盜匪、強姦、組織犯罪或
      所犯雖非上開之案件,而其情節重大對社會顯有不良影響者。
 (十一) 所犯非毒品、槍砲刀械條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或攜帶刀
        械案情單純且有特殊專長者,得酌予調用。
 (十二) 非幫派份子,平時恪遵紀律。
 (十三) 依 86 年 12 月 26 日修訂之刑法撤銷假釋殘刑其累進處遇晉至
        二級以上,且具有專業技術或特殊專長為業務需要者,得酌予調
        用。
四、視同作業之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撤換:
 (一) 發現與前述各項調用條件不符合之情事者。
 (二) 違反所規。
 (三) 工作不力。
 (四) 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五、調用單位應就符合上列各項條件者,填具「申請單」,並附身分簿,
    陳奉所長核定,再提經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可提帶。調用於
    合作社、炊場之收容人,應先經衛生科確定無傳染病。
六、本注意事項經  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