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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0 2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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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便捷受刑人親屬辦理接見,達便民服務之目標並提昇整體接見服務
    品質,爰依法務部 93 年 12 月 2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4571 號函
    示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人資格:
一、曾於本監辦理一般接見,接見對象與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相同者。
二、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為限。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
    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
參、開放預約時段:
一、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假日及春節期間外之一般接見日。
二、上午:
 (一) 第一時段:10時
 (二) 第二時段:10時15分
 (三) 第三時段:10時30分
 (四) 第四時段:10時45分
三、下午:
 (一) 第一時段:14時30分
 (二) 第二時段:14時50分
 (三) 第三時段:15時10分
肆、預約方式:以電話或於志工服務處現場預約。
伍、預約開放名額:開放預約之時段各十個名額。
陸、申請期間:
    預約接見日前七日起至前三日期間,每週一至週五 (國定例假日不受
    理) 之上午 09:00  至 11:00  時,下午 14:00  至 16:00  時。
柒、申請程序:
一、電話預約:
 (一) 撥打本監電話 (04) 23891296  轉 187、188 向服務人員提出預約
      接見申請。
 (二) 俟服務人員確認身分符合申請資格後,向服務人員提出預約日期及
      時段之申請。
 (三) 預約時段名額已滿時,選擇當日其他時段。
 (四) 如當日預約時段均額滿時,選擇可預約申請之其他日期及時段。
 (五) 服務人員告知核准申請時即告完成。
 (六) 可預約名額均額滿時,請於其他申請日重行提出申請。
二、現場預約:
 (一) 至本監接見登記處現場逕向志工服務處承辦人員提出預約接見申請
      。
 (二) 向承辦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三) 提出預約申請,告知預約日期及時段。
 (四) 預約時段名額已滿時,選擇當日其他時段。
 (五) 如當日預約時段均額滿時,選擇可預約申請之其他日期及時段。
 (六) 服務人員告知核准申請時即告完成。
 (七) 可預約名額均額滿時,請於其他申請日重行提出申請。
捌、效力:
    預約接見經本監核准後,至預約接見日前,依收容人級別之接見次數
    限制,禁止其他親友之接見申請。但親赴本監辦理接見,住居所位於
    苗栗 (含) 以北、雲林 (含) 以南,有其他情事足認與預約申請人無
    從事先聯繫之收容人最近親屬,不在此限。
玖、民眾查詢接見相關事宜專線: (04) 23891296  轉 187、188 。
拾、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預約經核可後,請於預約接見時段十五分鐘前,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
    監志工服務處辦理報到登記。需送入物品者,應至服務台處填寫寄入
    物品單,於報到登記時提出申請。
二、每人每次以預約一個接見時段為限。當次預約核可後尚未完成報到登
    記前,不得再行提出預約接見申請。
三、未能依預約時段前來報到者,應於預約接見期日前服務時段,撥打 (
    04) 23891296  轉 187  或 188  告知。未依預約時段前來報到,一
    年內達三次者,自最後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禁止預約接見申請
    。
四、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提供真實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本監於核准
    預約接見申請後,將視情形以電話再次通知。故意以不實資料申請致
    妨礙他人接見權益者,六個月內停止辦理接見之資格。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法令相關接見、寄物規定辦理。
拾壹、本要點經本監監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