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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7: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危機處理小組工作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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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法務部 89 年 7  月 28 日法 89 矯司字第 000748 號函頒「為
    加強各監院所於假日或非上班時段發生緊急之重大事故,應即成立危
    機處理小組,妥為因應處理」暨「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災害防救危
    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目的:
    為強化本所整體安全管理、強化機關人員設施安全維護,對於發生收
    容人脫逃、騷動、火警、地震、颱風、食物中毒、人民聚眾抗爭、病
    毒或駭客入侵致資訊系統癱瘓、流行傳染病等緊急事故發生時,俾有
    系統指揮應變,以期達到迅速處理,掌握機先之目的,特成立本所危
    機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三、組織:
    危機處理小組組織成員如下︰
    所長為召集人,負責本所安全防護政策決定及應變事宜之最高指導者
    。
    副所長擔任指揮官,負責危機處理之總指揮兼發言人,督導本小組之
    運作及事故發生之對外發言。
    秘書為副指揮官兼事件通報及新聞發布組組長。
    本所編制內職員及替代役男均為小組成員,任務編組並分為若干組,
    各置一名組長。
四、任務編組:
 (一) 工程支援組:
      1.成員:由技能訓練科長擔任組長,成員由技能訓練科全體同仁組
        成。
      2.執行任務:
      (1) 消防管路、水電管線之管制。
      (2) 工程搶修、建築設備之維護與搶修。
      (3) 事故現場提供技術支援。
      (4) 其他緊急狀況時之技術支援工作
 (二) 衛生醫療組:
      1.成員:由衛生科科長擔任組長,成員由衛生科全體人員及替代役
        男 6  名等人員組成。
      2.執行任務:
      (1) 隨時準備及急救等必要之醫療器材。
      (2) 指派醫護人員提供醫療支援。
      (3) 傷患救護及送醫,安撫傷患情緒。
      (4) 遇有傳染病發生,緊急予以隔離,並通報衛生機關,請求支援
          。
      (5) 聯絡附近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支援。
      (6) 收容人需戒護外醫,聯絡戒護科戒送。
      (7) 其他緊急狀況時之衛生醫療工作。
 (三) 後勤支援組:
      1.成員:由總務科長擔任組長,成員由總務科全體人員組成。
      2.執行任務:
      (1) 購置緊急應變所須材料、電池、手電筒、滅火器等所需物資供
          應。
      (2) 確保囚糧充分供應、無斷炊之虞。
      (3) 監督廚房及鍋爐可隨時運作。
      (4) 各種車輛隨時保持堪用狀態、駕駛隨時待命。
      (5) 維護首長座車及住處之安全,駕駛人不離車。
      (6) 緊急對外聯絡,請求外界物資供應及支援。
      (7) 其他緊急狀況時之後勤支援工作。
 (四) 戒護安全組:
      1.成員:由戒護科科長擔任組長,成員由戒護科人員、替代役男組
        成。
      2.執行任務:
      (1) 加強門禁管制,對不明人士、記者身分加以過濾,傳播媒體入
          所之採訪須加以管制,請其至行政大樓貴賓室等候,防止有記
          者流竄至所內到處拍照攝影;並得視狀況設置警戒線,其分類
          如下︰
          1.勤務警戒線︰配置於最內層 (事故現場) ,僅限配帶證件或
            本所戒護人員出入。
          2.新聞警戒線︰配置於第二層,應憑本所核發之證件出入。
          3.一般警戒線︰配置於最外層,實施交通管制及民眾出入管制
          。
      (2) 執勤人特別注意囚情隨時向戒護科長報告,假日或夜間應向督
          勤官報告。
      (3) 緊急狀況持續性發生時,通知休班人員返所。
      (4) 依據警力支援協定,請求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協助支援。
      (5) 專人登載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隨時整理現況資料,提供正確
          訊息。
      (6) 掌握收容人騷動事故,深入瞭解為首分子,妥慎處理。
      (7) 發生火警、地震、颱風等緊急狀況,戒護疏導收容人至安全地
          區暫時躲避,並加強人力戒護。
      (8) 備妥相機或攝影器材,隨時拍攝事故發生狀況。
      (9) 勤務調派,依應變演習任務編組方式,隨時待命,並隨時準備
          戒具、警棍、催淚瓦斯、救護器材等備用。
     (10) 其他緊急狀況時之戒護安全工作。
 (五) 安全檢查組:
      1.成員:由政風室主任擔任組長,成員由政風科員、調查分類科長
        及調查員組成。
      2.執行任務:
      (1) 有關本所各項安全檢查工作,包括門禁管制之檢查、安全設施
          之檢查、防制危害及破壞事項之檢查、首長安全維護措施之檢
          查、其他影響機關安全事項之檢查。
      (2) 提供事故線索及預警情報。
      (3) 備妥蒐證器材,協助事故發生之蒐證事宜。
      (4) 其他關於緊急狀況時之安全檢查及維護工作。
 (六) 囚情輔導組:
      1.成員:由教導科科長擔任組長,成員由教導科全體人員組成。
      2.執行任務:
      (1) 疏導收容人情緒。
      (2) 掌握囚情,提供戒護人員處理事故之參考。
      (3) 其他緊急狀況時之囚情疏導工作。
 (七) 事件通報及新聞發布組:
      1.成員:由秘書擔任組長,成員由人事室全體人員、總務科文牘、
        打字室、收發室工友組成。
      2.設立︰新聞發布組應備妥電子、平面媒體聯繫對象名冊,於打字
        室設置通信設備,包括電力、電話、傳真機、網路點等。
      3.執行任務:
      (1) 向上級機關通報事故狀況及危機處理經過。
      (2) 協助發言人 (副所長) 彙整發言資料,並經副所長、所長核可
          後對外發佈新聞,發言人於發言時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發言明確清晰,以維護政府之公信力。
          2.應注意個人服裝儀容,面對鏡頭時,應保持沈著誠懇,切勿
            顯現驚慌失措之表情。
          3.展現誠意,勇於面對媒體,爭取認同,以避免造成臆測或杜
            撰,甚至傳遞錯誤訊息,影響民心士氣。
          4.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動態,提報相關數據,並針對
            危機事件明確說明。
          5.對外界可能質疑事項或偏頗報導,應即時主動說明澄清,以
            防止公眾恐慌,降低危機事件影響層面。
      (3) 負責媒體記者之招待,並適時提供相關新聞資料。
      (4) 新聞發布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人、事、時、地、物與原因。
          2.本所採取之因應措施。
          3.研判危機事件之可能發展及相關處理作為。
          4.籲請民眾預防、配合注意事項,以免危害擴大。
          5.現場警戒設置之相關事項。
 (八) 資訊安全組:
      1.成員:由統計主任擔任組長,成員為統計室 (含資訊人員) 及會
        計室全體同仁組成。
      2.執行任務:
      (1) 確保本所資通流暢及安全維護。
      (2) 排除或隔離入侵之電腦駭客及病毒。
      (3) 緊急處理對外通訊之技術協助。
      (4) 其他緊急狀況時之資訊安全工作。
五、本小組為經常性組織,併安全防護會報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 (所
    長) 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亦得視實際情況召開小
    組會議,由指揮官 (副所長) 主持,凝聚共識,並研討本小組運作之
    相關實務。
六、本小組之任務編組為因應緊急狀況之處理,跨越科室建制,以期有效
    圓滿處理危機狀況,期能化解急迫情勢,轉危為安,本小組之指揮官
    亦得視當時情勢,調整人員之任務編組。
七、夜間或假日發生緊急狀況,督勤官應立即通報所長、副所長或秘書,
    同時通知政風室,並得視實際狀況,先下達緊急應變措施,或召集駐
    所同仁及替代役男,即時處理。
八、有關事故發生狀況之新聞處理,統一由發言人對外發言,相關資料須
    經副所長、所長核可後由秘書室對外發布或提供媒體記者,本所人員
    不得隨意對外發佈消息。
九、狀況通報:
    發生重大危安或緊急狀況時,除立即報告所長、副所長及秘書並協調
    相關業務單位、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填具
    本所「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協助
    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分別傳真至法務部矯正司、政風司,俾
    確實掌握全面性危安狀況,並注意後續發展情形;緊急情況得以電話
    隨時通報上級單位。
十、設置本小組成員之緊急聯絡電話 (含住家及行動電話,如遇成員異動
    並應隨時更新) ,俾於事故發生時,得以聯繫處理。
十一、有關人民聚眾抗爭事件之處理,比照相關規定辦理;颱風事故之應
      變,得比照本所 (防颱機制啟動應注意事項) 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十二、本所相關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之災害或事故,擬定防火 (消防) 、
      防爆、鎮暴、防震、緊急醫療救助等計畫,並於每年定期實施演練
      ,加強危機處理之能力。
十三、危機事件處理有功人員及疏失責任追究,依照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十四、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函頒各科室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