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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8 0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複驗站勤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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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驗站管理員儀表應端莊,態度應和藹,禮節應週到;執行勤務,應
    穿著制服,並攜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及其他應備物品。
二、本所複驗站設於戒護科旁,鄰近炊場及三哨,另配有收容人五至八名
    成立搬運組,負責進入戒護區之車輛、物品之檢查及作業材料、成品
    與炊場、合作社之貨品運送等工作。其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
    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三、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車輛、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檢查站勤務 (第六十三頁至六
    十四頁、六十八頁至六十九頁) 。
四、進出車輛、貨品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如查獲違禁物品應登
    載於簿冊,立即報請專員或戒護科長處理。
五、運送貨品之車輛經檢查站初檢後,通知複驗站依序安排進入卸貨,車
    輛駛入複驗站停妥熄火,先予登記並核對駕駛姓名、車號 (詳名冊) 
    ,再詳予檢查車身內外側 (前後座、車身、後車箱、底盤及貨物、餿
    水、垃圾等 ),檢查無違禁品後,請駕駛將車門上鎖,並離開至檢查
    站等候,嗣由搬運組開始卸貨,同時由管理員進行貨品之檢查,再分
    裝至搬運車運送至戒護區內,廠商如須進入戒護區點交貨品,應通報
    中央台派員帶領,貨物卸畢通知駕駛將車輛駛離。
六、作業材料及成品進出,除詳予檢查外,應依部頒規定填具作業材料及
    成品進出檢查登記表,依序由檢查站、複驗站、工場、督勤人員 (教
    區科員) 等人檢查無違禁品後簽名,以明責任。
七、複驗站為專供車輛、物品進出,人員嚴禁由此出入;複驗站之二道鐵
    門嚴禁同時開啟,鐵門除車輛進出或經戒護科長特別許可時呈開啟狀
    態外,其他非車輛進出情形,應呈關閉狀態,並隨時上鎖。
八、鐵門開啟或裝卸貨品時,嚴禁非搬運組作業收容人在附近逗留或接近
    ,並注意作業安全;搬運組視同作業單位,遇有進出貨等來車欲離去
    時,應由帶班管理員清點人數無誤後,始准來車離去。
九、鐵門啟開後,值勤人員應以手勢指揮及提示車輛駕駛減速進入複驗站
    ,以防止發生碰撞之意外。
十、廠商餿水車於收封後或假日進、出複驗站,由於警力較薄弱,鐵門開
    啟時,值勤人員應特別注意附近有無收容人,以防其趁機脫逃,檢查
    工作應確實絕不可疏忽。
十一、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並將鑰匙繳回中央台。
十二、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三、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